苏黎世学习札记******
葛宣哲(右一)与苏黎世大学同学合影。作者供图
来苏黎世求学已有4个月,宁静、美丽是这座城市留给我的主要印象。在苏黎世,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并不常见,取而代之的是三、四层古朴精致小楼。即便身处市中心,也少有喧嚣感,郊区则更为安静,景色宜人。苏黎世曾被评为“全球最宜居的城市之一”,我想它的魅力就在于蕴都市风光于自然山水之间。
我本科在苏州大学就读,现在在苏黎世大学学经济,有时我会和朋友开玩笑说,自己本硕都是“苏大”的。苏黎世有两所闻名遐迩的学府——苏黎世大学和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他们毗邻而建,建筑风格颇为相似,主楼是圆弧穹顶,室内随处可见欧式雕塑和柱式拱门。两所学校不仅地理位置相邻,学习资源也连在一起,每学期我可以注册为隔壁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学生以选修课程。留学至此,学校优质的课程、雄厚的师资以及对学生颇高的学习要求令我受益匪浅。
学期初,我申请进入了金融系的一个项目,它给学生提供将投资理论运用到真实市场的学习机会。我被录用在项目的宏观组,从中接受了高质量的训练,帮助我加深了对专业的理解。学习的日子相当充实,即便我失去了周末的娱乐时间也是值得的。
瑞士的官方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我所在的苏黎世属于德语区。有趣的是,大部分当地人都会说英语,而且说得非常流利。
这4个月以来,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我只用英语便可应对自如。不过,据我观察,大部分工作岗位还是会将德语或法语流利作为录取的必要条件,多语种沟通在这里较常见。
每一个中国留学生似乎都能在外练就厨艺。在饮食方面,苏黎世本地餐食价格偏贵,口味也不符合我的“中国胃”,于是自己做饭便成了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既节省费用又能锻炼我的厨艺。
碰上有集体活动的时候,我会和朋友去本地中餐馆吃一顿,有几家餐馆味道正宗,能满足我们的味蕾。
刚到苏黎世时,我还在适应环境,期间有些许焦虑。4个月过去,我已经能沉下心来明确目标、专注向前,对自己未来的留学生活多了一份自信与从容。
(作者:葛宣哲,系苏黎世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生)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