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 我的蜜月******
范瑞娟(1957年2月)
1月1日,这是个多么令人喜悦的日子。旧的过去,新的来临了。我和伯鸿就是这一天结婚。
结婚的前几天,我们要到区人民委员会去登记,临去之前,我和他开了一个玩笑。我对他说:“结婚登记处的人为了执行婚姻法,对于男方询问得特别详细,你要小心准备了。”他却若无其事地说:“一切事情都可公开,既合法又合道德,不用愁虑。”我笑了笑告诉他:“人心难测的,就有这样两位青年男女,他们交往了一个时期后,到政府去登记结婚。登记处的人问女方结婚是否自愿,女方没有表示,急得男方满头大汗。最后女的摇了摇头,登记就没有成功。假如我们的事我也摇摇头,看你怎么办?”他调皮地说:“你要会摇头的话,祝英台就不会为着真正的爱情去牺牲了。”我不由得大笑起来,我知道他这句话是因为我经常扮演梁山伯而说的。
新房里的重逢
结婚,事先没有通知别人。可是,那天上海越剧院的朋友都来了。演夜场的,下装之后还赶到我们家里。尽管我们准备了吃的和玩的招待他们,可是总有一点不放心,因为院里有好些人是闹新房的能手,尤其一个做音乐创作的朋友不好办,只要他在场,非要把人闹得够受不可。为此,在新房里真叫我又喜又怕。可是,事件的发展又往往出人意外,当我担心的那位先生随着众人拥进了新房之后,伯鸿和他都怔了,原来他们是分别了8年彼此不知下落的老朋友。由于这个意外的重逢,这次闹房得以安全度过,我们在大家的要求之下合作穿了针,互相喂了糖,报告了恋爱的经过之后,大家就放过我们了。
袁雪芬、傅全香都要送礼,被我阻止了。但送礼的人还是有。最有趣的是我的文化老师,她送给我们一对花烛。这对散放着柔和光彩的花烛,给我们的新房里增加了不少喜悦气氛。当最后一个贺喜的人离开之后,它仍旧燃烧着,按照婆婆的意见,靠近烛台的墙上,悬着一个福禄袋,因为找不到铁剑,我把那把跟着我受尽风霜在舞台上用的铁剑配在上面。
有缘千里来相会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这是伯鸿刚才回答闹房者的话,它却一直在我心头萦回。我和他在相识之前,已经有了长时间的通信。他的妹妹是我的朋友,通过她使我对伯鸿的家庭,以及他幼年时代的生活,有了透彻的了解,真像我们在一起长大的一样。去年9月,我们第一次相见,不知怎的,自此以后,他的形影深深地刻在我的心头,再也移不掉。终于我和他结成了终身伴侣。
对于婚姻问题,我过去的确不打算考虑的。准备趁自己年轻把自己演戏所得积蓄点钱,将来隐避到乡下去度过艺人在旧社会都不可避免的悲苦的晚年。但是,中国解放了,一切都变了。对于整个社会,我由痛恨而热爱,我爱一切,第一次感到生活意志的旺盛。现在,艺术成了我的生命,我要把我的一生,献给祖国的艺术事业。
在蜜月里
结婚之后,我们到苏州去游玩了几天,然后在上海度过了蜜月。在这些日子里,伯鸿仍到中国青年报上海记者站工作,我每天也到越剧院去。早上,伯鸿知道我睡得晚,又是易被惊醒的人,他总是抱着衣服轻步走到外室去穿。晚上,我回到家里,他已经静静地坐在桌前看书了。他总是把他从书上看到的或者采访中遇见的“故事”一一讲给我听。有时候我们一起去观看越剧,回家以后,我要他提些意见,他却笑笑默不作答。怎么办呢?我就用这样的话去激他:“原来嘛,你对越剧是没有感情的。”于是他急了,不得不将他的意见原原本本地讲出来。他是爱好戏剧的,同时还爱好音乐。当院里正在讨论音乐问题时,我把我的看法提出来和他商量;也是这样,开头他总是默默无声,到后来才将自己的见解详细地发表。我们谈了很多问题,有融洽一致的地方,也有分歧。我们总是这样结束我们的谈论:“我们懂得太少了。”因此,我们有个打算,要大量地买些书,提高我们的业务、知识和艺术修养。
我的丈夫
我的丈夫是一个对生活并不十分计较、对工作却十分热爱的人。有一次为了添置几件衣服,我拿回几个呢料的样品,问他喜欢哪一种。不料他淡淡地回答:“任何一种都可以。”一个月以来我还不知道他喜爱什么菜,仿佛他什么菜都很爱吃。可是这却使我这个作为妻子的人有些踌躇了。他认为:“我们的生活比过去好多了,不能够因为革命胜利而得意忘形,奢侈浪费。”他平日总是和颜悦色的,可是有一次我见到了他严肃的脸色。我对报社记者约我写稿表示讨厌,认为这是一件麻烦事。他批评我这样是不对的,并要我认真地写好那篇稿子。我觉得他的意见很正确,终于把稿子写成了。原来他对自己的职业是非常敬重和热爱的,这也影响了我,如我曾经考虑过:“现在我演小生,将来演什么角色呢?”在这种问题面前,他是十分果断的,他表示,我应该将小生演到底。我也就决定这样做。
慈祥的婆婆
1月底,我离开上海赴东北演出。路过南京时,在那里演出了两星期。伯鸿的父亲在南京工作,于是我又有机会和婆婆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开始我很担心,婆媳关系不好是常有的事,我的婆婆不知怎样。可是没有几天我就感到我婆婆是慈祥而热心的人,在我演出时间,她经常等候我直到深夜,在我临睡之前她跟我总要喃喃地谈些心里话。我们谈得十分投机,计划着将来如何生活,使每一夜过得都很有趣。我的担心成了多余,很快地我从我婆婆身上找到了我已去世的母亲的温暖和母爱。离开南京的那天,我和婆婆真是难舍难分。眼泪从她老人家眼里流下来,我也哭了。只能硬着头皮背身离开。新社会是幸福的,我在这幸福的社会里又得到了幸福的家庭。可是,我也不能摆脱幸福中产生的苦闷。我觉得自己的才能太少了,我觉得人民给我的荣誉太大了,国家给我的照顾太多了,我担心自己会辜负他们。怎么办呢?我已经定了进修计划,决心不畏艰难努力。
(1957年2月)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