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江西一高校“火车头”党建品牌助推“双融双育”落地增效******
中新网南昌12月30日电 (记者 姜涛)作为老铁路院校的华东交通大学今年来一直致力培育提升的“火车头”党建品牌,被作为江西全省高校党建示范品牌大力推进,也助推着“双融双育”工作在高校落地增效。
据该校党委副书记肖长春介绍,之所以命名为“火车头”,寓意全校党员干部要弘扬“火车头精神”,塑造党员干部“新铁军形象”,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水平,以一流的党建引领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目前,学校正在建设集数据库、信息化指挥调度,品牌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火车头”党建提升工程指挥调度中心。”肖长春说。
围绕“火车头”党建品牌创建目标,该校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在学生培养方面,持续推进“党建+思政课堂”“党建+第二课堂”;在党支部建设方面,形成一套有效工作体系、打造一个思政育人项目、攻克一些事业发展难题、创建一项特色党建精品、推出一批党员先进典型。
2022年6月,江西印发关于在高校组织开展“双融双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推进高校党建工作融入全省工作大局、融入高校高质量发展,培育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培育堪当大任的时代新人。
“我们在推动‘火车头’党建品牌这项工作过程中,积极推进‘党建+’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深度融合。”肖长春表示,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优势,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与行业企业、地方党组织在各个方面的融合。
在该校党委研工部部长朱王海看来,把党建工作融入学生培养,打造高素质人才培养的“火车头”,可以有效推动党建引领、精准思政、管理服务的深度融合。
据朱王海介绍,今年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学校集结青年党员、学生骨干打造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等队伍,推动学校38栋学生宿舍网格化分区管理并成立楼栋志愿者服务队,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我们将持续提升青年志愿服务水平,拓展‘三全育人’新场域,大力开展文化论坛、研学实践、‘第二课堂’等课外活动,形成富有华交特色、浸润学生成长的‘铁’文化系统工程,助力学生成长成才。”朱王海说。(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